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经理管理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9-06-18  阅读次数:1119)

泰州市监察局
    泰州市建设局     文件
泰州市建筑工程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经理管理的通知
泰建发〔2009〕54号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管理,规范项目经理的执业行为,促进我市政府投资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提高,保证项目经理负责制能真正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施工现场项目经理挂牌上岗制度
    工程中标项目经理必须与现场项目经理一致,从2009年8月1日开始,凡在市区工程施工现场执业的项目经理均要佩戴项目经理工作证,自觉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在工地现场检查时,若发现中标项目经理未佩戴项目经理工作证的,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若检查中发现累计三次不佩戴工作证的,将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进行通报。
    二、建立项目经理施工管理目标责任制
    项目经理应严格遵守国家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组织实施施工现场规范化管理,按施工合同履行好职责。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施工现场事故预防工作,加大施工现场的安全巡查力度,保障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积极争创省、市文明工地。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因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工期和质量未达到合同工期和质量要求的,或在工程计价中高估冒算、弄虚作假的,以及有其他不诚信行为的,将视情给予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对企业和项目经理本人进行通报和公示;情节严重的,暂缓其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
    三、项目经理必须常驻施工现场
    安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人要认真核查项目经理在位情况,对无特殊情况不在施工现场的中标项目经理,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应及时告知建设主管部门。在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项目检查中,项目经理有2次(含2次)以上不在施工现场的,对企业和项目经理本人进行通报和公示,情节严重的,暂缓其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
    四、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报名的项目经理一致
    参加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的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报名的项目经理一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投标报名时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和业绩,必须于开标前报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同意。项目经理应当按要求亲自参加开标会及投标答辩,若投标企业一年内项目经理有2人次(含2人次)以上不参加开标会及投标答辩的,按不良行为记录,在企业投标资格预审和综合评标打分时予以扣分;情节严重的,暂缓其参加工程投标的资格。
    五、工程实施中项目经理不得随意更换
    因特殊原因(必须符合省厅规定)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施工企业必须提出符合工程资质等级的项目经理人选,且更换后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级和业绩不得低于原中标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等级和业绩,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招标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更换。同一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得两次变更项目经理,同一项目经理一年内除因病外,变更不得超过两次。除调离本企业,解除人事关系及劳动合同的项目经理外,新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证书正常存证,被换下的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续存。中标企业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和IC卡,招标主管部门应当押证。工程施工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方可退证。
   六、企业负责人一般不得担任项目经理
    企业有项目经理执业资格的正职领导和一级(含一级)以上企业分公司正职领导,原则上不得作为项目经理参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标,若参加工程投标,应同时出具企业和本人的书面承诺,保证到施工现场履行项目经理工作职责。
   七、全面加强建筑市场联动监管
    主管部门应当在“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将在泰施工企业中项目经理注册情况、项目经理承接工程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建设、监理单位在工程管理中,应加大管理力度,对项目经理履约情况进行动态考评,并计入企业年度信用管理档案,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项目经理拒绝纠正的,应当及时提请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质量监督机构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现场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约定,审查中标单位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人员的名单和岗位、身份证的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给建设主管部门。


  主题词:政府工程  管理  通知
  抄送:市政府办、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泰州市建设局办公室                               2009年6月11日印发
 


设为首页 加为收藏 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泰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网 制作维护: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新技术有限公司
你是第 位访问者
[网站备案号码:冀ICP备字030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