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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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的全称: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泰州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由泰州市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招投标交易服务、招投标代理服务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自律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原则,积极组织广大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者和有关组织,不断改进和完善招投标制度,规范建筑市场承发包交易行为,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阳光”工程,为促进泰州市建设事业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服务。
第四条  协会接受泰州市建设局和泰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照登记的章程条款发展组织和开展活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协会内设:资料信息部、咨询服务部、培训部。
主要任务:
1、开展建设工程招投标体制及有关理论、政策、方法等问题的研究,为政府主管部门决策提出建议。
2、组织本市各市、区之间以及与兄弟地区之间的学术、经验交流活动。
3、汇编发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活动的动态、资料,疏通信息渠道。
4、开展招投标代理等有关的咨询服务。如接受委托承担工程标底编制与审核,预(决)算审查,资产评估等。
5、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或接受其委托,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评标专家及代理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
6、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人员的建议和意见。
7、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
凡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有形建筑市场服务、招投标代理的单位承认本会章程,自觉成为团体会员。另咨询服务及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部门,以及由各行业协会、学会成立的与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的学科组织,承认本会章程并自愿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也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指派具有个人会员资格的代表担任与本会的联系工作。
团体会员因故退出本会,须由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团体会员单位更换代表,须由团体会员单位提出申请,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七条  个人成员
凡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代理、科研、教育等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或招投标评标专家,承认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申请,工作单位推荐或两名理事介绍,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本会的个人成员。
个人会员因故退出本会,须由会员本人提出申请,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4、优先获取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积极参加、热心承担本会的工作,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3、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4、积极参加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学术活动,撰写学术论文。
5、向协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工作需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其主要任务为:
1、讨论通过本会章程
2、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
3、审议通过理事会工作报告
4、审议通过本会工作计划
5、讨论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本会全体理事组成。各市建设局的分管领导及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部门的负责人为本会当然理事。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聘请名誉理事会及顾问。
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其职责为: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修改本会章程
2、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及常务理事会成员,决定秘书长人选;
4、组织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专题进行讨论,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5、负责筹备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并提出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3-5人组成,接受正、副理事长委托。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协会工作。
秘书长为常务理事会当然会员,在正、副理事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决定副秘书长人选,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如下:
1、团体和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团体会费2000元/年,个人会费100元/年)
2、政府及有关部门拨给的专题研究经费。
3、组织培训和开展咨询服务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收入,主要用于课题研究及其他业务活动、编印书刊资料等。经费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向理事会提出收支情况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其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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